摘要: 孟子以“心”言“性”,以“良”界定“心”,这是孟子在心性论上两个层次的创造。前一层意义已被熟知,而后一层意义还有待掘发。在孟子以前, “良”并无规定心性之意义,是孟子首次将它运用到心性论场合,用以界定由“性”而显之“心”的情状。这种界定和“良”的原有语义有一定关联,但孟子又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创造性使用。首先, “良”的良善义指明此“心”的“善”的属性;其次,它的首等义(与其本义有关)乃强调此“心”是头等、至大之“心”;再次, “良”的确实义对此“心”在每一人的真实性进行强调和确认。在孟子的多重规定中, “良心”的范畴远比“善心”小。针对“心”的相关表现(“知” “能” “贵”),孟子使用了同样的规定,原因在于此四者皆以“仁义”为实质。因而,孟子在根本上是对“仁义”之“性”作出“良”的肯定,意味着此“性”不仅是善,而且是诸善之首,此等“首善” “确实”存在于“心”。由此来看,孟子的人性论不仅是“性善论”,更是一种“性良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