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刑法在保护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过程中暴露出保护法益范围过窄、规范本体忽视特殊保护以及司法认定形式化三类问题。个人法益立场与周延保护理念相矛盾,消极刑事立法与积极主义刑法理念相龃龉,既有解释倾向与实质解释理念相背离,这些是问题根源所在。依托教义学阐释与规范修订,我国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刑法保护理念可以得到纠正回应。第一,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保护的法益解释为包含个人信息权益与公共利益和秩序安全的复合法益;第二,修订司法解释中的相关条款以凸显对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特殊保护;第三,构建以“人之生物特征”为核心、“识别验证能力”为辅助的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实质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