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属于居家养老服务供给机制创新,实质在于对政府与社会主体间责任承担进行合理划分。政府将服务供给任务交由社会主体承担后,自身从服务生产者角色退出并转向担保者、监管者角色。政府责任就从过往进行直接供给的履行责任,转向了督促社会主体所提供服务合格的担保责任。政府担保责任具有坚实的制度基础、深厚的理论依据和有效的实践指导,其在性质上与民事担保责任存在显著差异,也呈现出对行政法属性的背离,从而具备了社会法属性。基于保障老年人权利和社会公益充分实现之目的,政府应担保居家养老服务价格可接受、供给不中断、市场竞争有序、质量符合标准、普惠均等实现。未来可通过完善法律制度体系、改进政府治理能力、健全监督管理形式等措施,来推动政府担保责任有序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