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因果关系的判断是侵权法中最难以形成闭环规则的领域。长期以来,可预见性规则、实质性要素、典型性风险以及规范目的等分析工具被作为平行的替代方案交替使用,导致司法裁判严重受制于法官的直觉与法律政策的弹性,消解了因果关系作为独立法律范畴的规范价值。功能平行适用的传统范式存在四项固有缺陷,即分析工具的功能重叠与概念混淆、司法政策的隐蔽介入、对制度理性与规则化的背离以及递进性逻辑约束的缺失。将因果关系的检验重构为可预见性规则的初步筛选、典型性风险的实质限缩与规范目的的最终核定这一依次递进的阶梯形逻辑过滤系统,并辅之以应对特殊情境的弹性变体机制,能够把自由裁量约束在可供审查的理性轨道之内,使因果关系的判断由选择分析工具的选择题转变为逐级填充的填空题。